他叫陳寶明,於1946年出生於遼寧省盤錦市遠郊的一個小村莊。《村志》上對他的描述中提到他有兩位妻子,其中一個小他20歲,他與這兩個女人在同一屋檐下生活了近10年,兩個女人相敬如賓,他是這個家的“家長”;他在人民大會堂開過會,得過各種榮譽證書、獎牌,還入過《名人大辭典》。
如今,他房無一間,靠租房居住,有時還借錢維持生活。他向另一位妻子張菊(化名)討要家產的官司經歷了法院10次審理,一直未能勝訴。2014年5月20日,盤錦市人民檢察院給陳寶明發來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至此,陳寶明向張菊討要家產的官司暫時告一段落。他為什麼會落到如此境地?
靠勤奮成為“萬元戶”
20世紀60年代,陳寶明投奔黑龍江省的親屬,並與當地姑娘梅華(化名)結婚生子。在黑龍江生活了十餘年後,陳寶明又舉家回到盤錦,開始在黑龍江和盤錦兩地從事糧食買賣生意。他還對糧食進行深加工,開了一家豆製品加工廠。靠勤奮,他成為盤錦市第一批“萬元戶”中的一員。“20世紀80年代,我每個月都能賺個萬八千元錢。到了90年代,我每個月上稅就需要小2萬元。”陳寶明說。
後來,陳寶明利用手裡的上百萬元積蓄開起了飯店。“那是當時數一數二的飯店。人們去吃飯得排隊,吃一頓飯就得四五百元,相當於普通人一個月的工資了。”一名老盤錦人回憶說。
不過,讓陳寶明最為得意的是,不是他作為優秀企業家代表到人民大會堂開會,到政協禮堂看節目、吃國宴,而是在經營飯店時他有兩位妻子,而且與這兩位妻子共同生活在一個屋檐下且相敬如賓。
禍起“分家”協議
1995年,陳寶明認識了在盤錦一家酒店從事服務工作的張菊。張菊比陳寶明小20歲,與陳寶明的大女兒年齡一樣大。陳寶明認識張菊的時候,張菊未婚,但是自己卻帶著一個兩歲的孩子。後來,兩人發展成情人關係。陳寶明的妻子梅華也默認了丈夫與張菊的關係。1997年,張菊和陳寶明的兒子出生。
在陳寶明的相冊里,有多張他與張菊和梅華一起合影的照片。照片中,張菊站在梅華的身後,雙手扶著梅華的肩膀,兩個人都面帶微笑,透露著一股親情。
不過,由於“一妻一妾”的這種關係在法律上不被允許,1999年,陳寶明與梅華協議離婚。但離婚不離家,三人還是在一起生活。而且陳寶明答應梅華不會再與任何人結婚。所以,陳寶明與張菊之間一直沒有領取婚姻登記證書。
2003年,陳寶明和張菊一起照了一張合影照。照片的底色是大紅色,張菊穿著一件紅色的上衣。“這張算是我和她的訂婚照。”陳寶明表示。
經過多年的打拼,置下了不菲的家業後,陳寶明也累了,想閑下來享受一妻一妾的幸福生活。於是,在2004年1月1日,陳寶明與梅華和張菊簽訂了一份協議。協議內容如下:
1.宏宇酒店所有產權、設備歸梅華和梅華的孩子所有、使用,並承擔外債45.1萬元。
2.宏宇足療城所有產權設備張菊和張菊的孩子所有、使用,並承擔外債29萬元。
3.陳寶明的生活費用,吃、穿雙方負責,隨意在哪一方獃,每月每方給付陳人民幣1000元。大事雙方負責(天災、病老)。
雙方同意後不得反悔,從即日起執行。如有違背,收回雙方所有財產,歸陳寶明所有。
在分家協議的明細賬中,陳寶明又與梅華和張菊約定:
房產分到各一方未經陳寶明同意不得私下賣掉,各方產權物權都有陳寶明的一半,等陳死後各方交給兒子。雙方不得爭議。
“當時,我家的家業就這兩塊。酒店當時是1200多平方米,餐廳20多間,員工有100多人。不過,酒店的位置相對偏遠。足療城位於盤錦客運站附近最繁華的商業街上,面積近400平方米,要是按照現在的市場價,每平方米能賣2萬元吧。”陳寶明表示。
2005年7月4日,陳寶明與張菊又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協議中表示:
雙方同居10年,並且再次明確足療城歸張菊和孩子所有,張菊每月給付陳寶明1000元生活費,陳寶明不得參與和干擾足療城的經營。
本以為這些協議簽訂了以後自己就會過上無憂無慮且無須再操勞的幸福生活,陳寶明沒有料到,其後的生活並不像他想象得那麼美好。自2008年7月起,張菊便不再給付陳寶明每月1000元生活費。而此時,酒店一方的經營逐漸敗落,幾乎難以為繼。
起訴收回家產法律不支持
2009年8月,陳寶明將張菊起訴到盤錦市興隆台區人民法院,以張菊違約為由,要求分割同居期間的財產,收回足療城的所有產權。此時,陳寶明還不知道同年6月足療城就已經被張菊賣掉了。
“我和他根本就沒有同居過,足療城的房子都是我自己花錢買的。2007年9月我就結婚了,我和他一點兒關係都沒有了。2008年我出了一場車禍,自己還要帶著兩個孩子,我就把足療城賣給我妹妹了。我現在是替我妹妹打工,她每個月給我開3000多元錢。”張菊表示。
在法院的答辯中,張菊認可當初雙方和三方簽訂的協議,對於自己不給付陳寶明1000元生活費是因為陳寶明到足療城打鬧、毀物不賠償,用這筆生活費折抵了財物損失。
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的協議是有效協議,張菊一方也願意繼續履行。2010年4月7日,盤錦市興隆台區人民法院駁回陳寶明的訴訟請求。陳寶明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雙方同居10年,2005年簽訂的最後一份協議裡面沒有約定“張菊違約,陳寶明收回房產”的內容,張菊也願意繼續支付生活費,並願意補齊之前欠的生活費。2010年7月15日,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撤銷此前一審判決,判決張菊從2008年7月起每月給付陳寶明生活費人民幣1000元直至陳寶明去世時止,但對陳寶明要求張菊返還開設足療城的房屋和設備不予支持。
對於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陳寶明仍不服。2010年12月29日,陳寶明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1年3月25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此案。就在這一年年中,陳寶明的原配妻子梅華因車禍去世,酒店無法經營,房子出租,年租金為7萬元,由陳寶明接管。
從2011年到2014年1月,陳寶明的案件經歷了法院的10次審理。當他再次因為敗訴選擇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時,他遇到了《民事訴訟法》的修改。根據有關規定,陳寶明只得向盤錦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盤錦市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後認為,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再審判決並無不當。2014年5月20日,盤錦市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對陳寶明的監督申請要求決定不予支持。
現在的陳寶明依舊一個人租房居住。每年秋季,他製作滷螃蟹銷售,每斤螃蟹能賺10元錢。此收入是他的基本生活費,有時候他甚至要借錢維持生活。酒店的房租,扣除每月要還貸款外,還要維修房屋,所剩無幾。
“官司肯定要打下去,我都70歲了,這個官司已經成了我的精神支柱了。唉,我多想能有幾間屬於自己的房子啊!如果有房子,我就開家小旅社。”陳寶明無奈地說。
最近,陳寶明又向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提交了抗訴申請,仍期待著自己能過上幸福的晚年生活。
文/王智 隋冠卓
(原標題:昔日富翁,將家產分給兩任妻子後艱難度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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