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報記者 凌越 實習生 吳方宇 通訊員 楊美滿 蔡春 王艷
  去年10月,廣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兩名醫生被一名患者家屬毆打致傷;12月,廣州市伊麗莎白醫院發生了近百名患者親友、家屬,在醫院門前設靈堂、撒紙錢、打砸醫院事件。這兩起惡劣的醫鬧事件,不僅對當事人醫生造成了傷害,對涉事醫院造成了損失,也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引起了公眾對醫鬧事件的進一步討論和反思。
  今天上午,廣州市同時對這兩起醫鬧案件的被告人進行宣判。
  【伊麗莎白醫院醫鬧事件】
  質疑胎兒死因,家屬糾集百人鬧事
  今日上午,廣州荔灣區法院對廣州伊麗莎白醫院醫鬧案10名被告人進行宣判,判決十名被告人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到一年九個月不等。
  荔灣區法院認為,十名被告人黃曉烈等人,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公訴機關指控十名被告人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唯認定被告人黃曉烈為首要分子不當,法院予以糾正。
  在案件審理期間,伊麗莎白醫院與同案人黃貞魁的妻子彭某達成了和解協議,由同案人黃貞魁的妻子彭某代表被告人一方賠償了被害單位伊麗莎白醫院的經濟損失,伊麗莎白醫院對被告人一方的行為表示諒解,且被告人黃曉烈、蘇偉雄、鄧曉斯、曾榮森、顏錦程、楊峰、倪景爍、曾煥成、翁炳鴻在法庭上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各被告人均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據此要求對各被告人從輕處理的辯護意見,法院予以採納。
  事件回顧
  2013年11月27日至12月9日,同案人黃貞魁(另案處理)因其妻子在荔灣區伊麗莎白醫院就診期間胎兒死亡,就死亡原因是否屬於醫院處置不當及責任分擔問題與院方產生糾紛。被告人黃曉烈、同案人黃貞魁、楊海玲等人(均另案處理)糾集被告人鄧曉斯、黃巧珍、翁炳鴻、曾煥成、蘇偉雄等多名家屬及同鄉,用在醫院門口聚集拜祭死嬰的方式向醫院施加壓力。
  2013年12月9日11時許,包括10名被告人在內的百餘名患者家屬、老鄉,先後來到伊麗莎白醫院,在門口靜坐示威,堵塞醫院出入口,影響醫護人員及患者的正常出入,並通過撒冥紙、拉橫幅及使用擴音喇叭播放錄音等形式起哄鬧事,嚴重影響了醫院及周邊的社會秩序。當日14時55分許,被害人廖某軍等人在清除醫院門前的死嬰照片及橫幅時與被告人楊峰、翁炳鴻、同案人黃貞魁等人發生衝突。被告人黃曉烈、蘇偉雄、鄧曉斯、曾榮森、顏錦程等人就使用磚頭、泥塊等打砸醫院玻璃門窗,並衝破民警防線打砸醫院大堂,致使7名被害人受輕微傷。
  法官解讀
  經辦法官告訴記者,此次案件比較典型。聚集了數十人對醫院進行打砸、撒冥幣、拉橫幅等都是典型違法行為,對醫院正常秩序造成影響。因此要從嚴打擊。五部委的意見明確規定根據不同情況不同犯罪行為,可以定故意傷害罪、擾亂社會秩序罪、尋釁滋事罪等。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來量刑。
  此前對於醫鬧事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及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等五部委聯合發文制定了關於懲處涉醫違法犯罪行為和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明確了法院對於懲處醫鬧方面行為的一些做法。
  醫鬧入刑目前是根據被告不同行為量刑,刑法已經比較完備,對每一類行為都有一個具體的罪名去進行懲處。
  【廣醫附屬二院醫鬧事件】
  未見親人最後一面,埋怨暴打醫生
  今天上午,廣州海珠區法院還對另一起醫鬧案件進行審理,並對打傷廣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醫生的家屬羅某慧進行公開宣判,此前24歲的被告人羅某慧被控涉嫌尋釁滋事罪,庭審時羅某慧稱因為醫生沒有解釋清楚奶奶的死亡,所以情緒激動之下才將拳頭揮向了醫生。今日上午10時30分,海珠區法院判決被告人羅某慧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海珠區法院審理查明認為,對於被告人一方認為被害人有一定過錯,根據被告人的供述、其家屬及被害人同事等人的證言,可證實被害人所在醫院已事先通知被告人家屬,已履行了通知義務,被告人祖母的死亡因其病情所致,死亡準確時間具有不可預測性,被告人及其家屬希望在死者生前見面的意願可以理解,但不能因其意願未能滿足就此苛責被害人及所在醫院在處置被告人祖母死亡問題上具有法律上或道義上的不適當性。被害人熊某明、謝某華並非死者的主治醫生,對被告人及其家屬的解釋工作並未超出一般人的認識範圍,即在一般人看來不會導致傷人事件發生。現有證據不能認定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過錯。
  法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慧無視國家法律,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羅某慧對其犯罪行為直接造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熊某明的經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判決被告人羅某慧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經核算賠償兩名被打醫生醫葯費等共計82650.79元,精神損失費不予受理。庭審後,羅某慧表示對判決沒有意見。
  法官解讀
  【問】此次宣判對醫鬧有何積極意義?
  【答】要正確區分醫療糾紛和暴力傷醫、暴力破壞醫療場所秩序事件。暴力傷醫、暴力破壞醫療場所秩序不是醫療糾紛,而是刑事犯罪。醫療領域充滿著很多未知和不確定的因素,由於個體差異大、新病種不斷出現,即便醫生再努力,一些治療無效的不幸事例還是不可避免地發生。患者要理性地認識到這一點,有合理的治療期待。遇到糾紛時,患者可通過合法的途徑尋求衛生行政部門、民間調解組織、司法機關的幫助,不能以對醫療效果不滿或醫生解釋不到位為由實施暴力傷醫、殺醫、暴力破壞醫療場所秩序等犯罪行為,一旦實施了這些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嚴懲,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
  【問】暴力傷醫、擾亂醫療場所秩序案件適用的刑事法律?
  【答】首先應當明確醫院病房等醫療服務場所有公共服務性質,人群較為集中,故醫院病房等醫療服務場所應界定為公共場所。
  【問】暴力傷醫、擾亂醫療場所秩序案件所涉及刑事法律有哪些?
  【答】1、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2、尋釁滋事罪。3、故意殺人罪及故意傷害罪。
  事件回顧
  2013年10月21日9時30分,被告人羅某慧的祖母在廣州市海珠區昌崗東路250號廣醫二院住院部6樓的重症病房ICU因病搶救無效死亡,羅某慧及其家屬埋怨醫生告知太晚致其未能見死者最後一面,情緒激動,羅某慧帶領家屬涌入ICU病房旁的醫生休息室,廣醫二院ICU主任熊某明出面進行解釋,但羅某慧等人將被害人熊某明圍逼到牆角,用手指對著熊某明進行謾罵,在謾罵過程中羅某慧用拳頭毆打被害人熊某明,致熊某明左側鼻骨凹陷骨折構成輕傷。在此過程中,另一被害人謝某華下頜有皮下出血、擦傷,右前臂劃傷,右上臂有皮下出血,右季肋部有皮下出血,經鑒定屬輕微傷。
  凌越、吳方宇、楊美滿、蔡春、王艷  (原標題:兩起醫鬧案今日同時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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